各有关单位:
依据《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关于颁布医疗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2024)21号)、《关于印发医院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发(2026)7号)精神,为促进护理服务业发展,增加护理服务供给,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拟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继续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合作工作,与培训合作单位共同举办医疗护理员培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合作单位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企业单位(包括三级公立医院、大中专院校、培训机构)。
(二)具备有关部门审批的培训职能和培训收费许可资质。
(三)有医药卫生行业技能培训相关经验。
(四)有专兼职师资队伍、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五)拥有独立产权的固定办公、教学场所,有满足理论知识培训的标准教室或计算机房,有满足操作技能培训的必备实验设备、模拟教具及护理实训用品的实训室。
(六)有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收费退费制度和培训期间生活管理制度。
(七)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合作方式
(一)职责分工人才中心负责完善项目培训大纲,提供培训课件和网络学习平台,组织师资培训,提供考核服务,会同培训合作单位为培训合格的学员颁发培训证书,提供证书查询等。培训合作单位负责项目推广、学员组织、收退费管理、培训教学具体组织实施和技能操作考核,会同人才中心颁发培训证书,积极争取地方相关政策支持等。
(二)合作期限合作期限1年,合作到期双方可另行续签合作协议。
(三)费用培训合作单位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向学员收取培训费。人才中心向培训合作单位收取技术服务费。
三、培训方案
(一)培训内容依据《医疗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相关要求,培训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基础知识、生活照护、基本照护、临床照护、心理支持、功能锻炼。
(二)培训对象1.五级/初级工培训对象:返回顶部年满16周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拟从事或正在从事医疗护理员相关工作,身心健康,四肢灵活,动作协调,具有体力和耐力,具有学习能力和沟通能力的人员。